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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口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若干规定(22)

    2013/7/14 15:40:47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三十九条  异常上访人居住地有关部门,在接到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处置异常上访情况领导小组的通知后,应及时到市人大机关协助处理异常上访。对拒不配合或接到通知不及时到场的有关部门,应及时通知其上级主管领导。对造成重大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信访工作的组织与领导

     

    第四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建立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简称联席会议)制度,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和会议规则,统筹协调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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