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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口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若干规定(14)

    2013/7/14 15:40:47 浏览次数: 【字体: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反馈办理结果,承办单位应在办理期限内以书面形式说明办理情况,办结后及时将办理结果报送信访办公室,并答复信访人。

     

    第六章  信访件的督查督办

     

    第二十七条  信访办公室可以采取发函、电话、座谈、汇报、调阅卷宗、调查、协调、通报、听证等方式对承办单位办理信访件和有关机关处置异常上访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第二十八条  信访办公室的催办、督办等工作,可以视情况与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研究室共同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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