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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口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若干规定(16)

    2013/7/14 15:40:47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三十二条  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在供职和工作评议时,把办理市人大交办信访件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第三十三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的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建议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或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二)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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