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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口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若干规定(20)

    2013/7/14 15:40:47 浏览次数: 【字体:

    (三)自残自伤、严重闹访缠访的;

    (四)侮辱、殴打、威胁信访工作人员的;

    (五)利用上访恶意传播疾病的;

    (六)在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人民来访接待室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市人大常委会人民来访接待室的;

    (七)煽动、串联、胁迫、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八)利用信访活动,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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