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若干规定(15)
第二十九条 根据收函单位反馈的信访件办理结果或者办理情况,经信访办公室主任批准,可以作结案或者暂不结案处理。也可经分管领导批准,由信访办公室派人调查核实。调查核实的情况经分管领导审核后,告知有关机关、组织。
第三十条 市人大信访办公室对申诉、控告的比较重大的信访件,必要时可建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市直有关机关和下级人大常委会办理情况的专题汇报。
第三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办理信访件不力或敷衍塞责的承办单位及其负责人,对处置异常上访不力的有关机关、组织及其负责人,可建议采取专题检查、代表视察等形式进行督查,并作为评价其工作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