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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口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若干规定(17)

    2013/7/14 15:40:47 浏览次数: 【字体:

    (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第三十四条  信访办公室每季度以《信访反映》向有关机关、组织反映各承办单位对信访件的办理情况和异常上访处理情况,年底对全年情况进行汇总通报。对反馈率低的承办单位,信访办公室应作为重点进行督查。

    第三十五条  信访办公室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召开信访人和有关部门参加的信访听证会。组织听证的费用由原处理机关承担。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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