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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口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若干规定(27)

    2013/7/14 15:40:47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九章  信访干部队伍的建设

     

    第四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党的观念、政治观念、大局观念、群众观念和法制观念,自觉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十六条  信访工作人员要努力学习宪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并了解各方面的业务知识和有关情况,不断提高信访工作的水平。

    第四十七条  信访工作人员在办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中应做到文明、热情、耐心、周到。应严守工作纪律,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不得违反工作程序、越权办理信访件;应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接受信访人及其亲属的宴请或者馈赠。违反上述规定的,经调查核实后,做出相应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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