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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表持证视察的特点浅析

    2013/7/29 10:34:33 浏览次数: 【字体:

     

    代表持证视察是代表法明确规定的视察形式,和人大常委会统一安排的视察相比,持证视察有以下特点。

    一、持证视察的决定权在代表而不是人大常委会

    代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根据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统一安排,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第三款规定:“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根据代表的要求,联系安排本级或者上级的代表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从中可以看出,一般情况下的视察是人大常委会统一安排的,但关于代表持证就地视察,没有要求人大常委会统一安排。笔者认为持证视察是代表一个人或几个人自行安排的,决定权在代表自身而不是人大常委会。持证视察可以个人单独进行,也可以几个人自由结合进行,可以自行联系视察单位,视察的具体内容和时间等,都由代表自己确定。至于持证视察前或视察后是否要告之人大常委会或有关工作机构,法律没有规定,可告之,可不告之,不过笔者认为还是告之为好。这样便于与人大常委会及有关工作机构的沟通和联系,便于人大常委会更好地组织和指导代表开展活动。

    二、只要代表有要求人大常委会就要提供帮助

    根据代表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还可以看出,如果代表持证视察需要人大常委会提供帮助,只要代表向人大常委会提出,人大常委会或其办事机构就应与有关部门或单位联系,帮助安排代表的持证视察。不是人大常委会或有关工作机构想安排就安排,想不安排就不安排的。

    三、代表持证视察不宜超出“就地”

    关于“就地”的含义,法律没有给予解释,辞海解释为“就在原处,不到别处”。笔者认为代表法中的“就地”,应该理解为代表自己居住或工作所在地相对较小的范围。就地应该属于本行政区,但并不是本行政区内所有的地方都可视为“就地”。尽管是在本行政区,如果不是自己的居住地或工作所在地相对较小的范围,就不能视为“就地”。如北京和上海相距一千多公里,由上海选举且在上海工作和居住的全国人大代表到北京持证就地视察就不符合要求。当然全国人大常委会完全可以依照代表法的规定组织在上海工作和居住的全国人大代表到北京进行视察。由于法律对于持证可否在“非就地”视察没有规定,笔者认为持证视察超出“就地”范围没有法律依据,因而持证视察不宜超出“就地”。

    四、代表持证视察要随身携带代表证表明身份。

    持证视察当然要有证在身,否则也称不上持证视察。再者随身携带代表证也是为了表明人大代表的身份。当然由人大常委会统一安排的视察并不要求随身携带代表证。

    笔者认为代表持证视察便于代表深入基层,接触实际,更好地发挥代表作用,既减少了食、宿、行等方面的不便,又能使这种视察成为代表的一种经常性活动,值得发扬光大。

    (安徽省凤阳县人大常委会 武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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