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往来勿忘打欠条
2013年5月,张甲承接张乙新建房屋的粉墙工程,工程结束后,张乙未即时付款,于同年5月16日给张甲出具欠条。欠条载明:“欠外粉钱5800元。张甲、
扶沟法院认为,张乙张甲给张甲出具欠条一份,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确认为有效证据。根据欠条,可以认定双方针对新建房屋墙体粉刷工程的加工承揽关系依法成立、有效。张乙应依照约定,向张甲支付承揽加工费用,张乙抗辩已将外墙粉刷款支付给许某某而拒绝支付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应向张甲承担违约责任。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扶沟县人民法院 邹鹏举 张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