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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借招工之名行骗 罪行败露被判十年

    2013/7/22 14:15:05 浏览次数: 【字体:

     

     

    河南项城一中年妇女伙同他人假借某公司招工为名,吹嘘自己能替他人安排工作,从而取得他人信任,先后骗取他人钱财334500元。法网恢恢疏而不漏,814日,笔者从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获悉,因犯诈骗罪,被告人彭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追缴被告人彭某违法所得334500元。

    被告人彭某,汉族,大专文化,原系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厂职工。2000年的某一天,彭某和同一家属院的邻居胡某(已死亡)因无事唠嗑。在闲聊中,胡某说她婆侄女想买个工,问彭某能不能帮忙买个味精厂的工作,彭某答应试试看。无巧不成书,彭某所在的厂子里正好有一个卖工作的,经过彭某从中牵线搭桥,胡某的侄女给人家拿一万元钱的风险金后,顺利顶替人家上班了。

    此事办成后不久,胡某找到彭某商量,让彭某跑跑买味精厂的招工指标,而她负责对外以味精厂招工的名义联系买工作的,每个人收22000元。此后,在2000年至2004年期间,彭胡二人以办理河南莲花味精集团公司招工等名义,先后骗取田某、张某等九人数额共计334500元。

    后来,田某等人纷纷找彭胡二人询问工作情况,开始,二人让买工的人等等,极力安慰她们不要着急。再后来买工的人天天缠住她俩,要求退钱,彭某一看纸包住火了,偷偷地跑了。田某等人方知上当受骗,遂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20124月,畏罪潜逃的彭某在江苏无锡被警方抓获,赃款被全部挥霍。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彭某多次诈骗,且挥霍诈骗财物,致使诈骗财物无法返还,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彭某如实供述所犯的基本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牛凌峰  龚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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