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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和解案件若干问题实务研究

    2014/1/3 9:55:24 浏览次数: 【字体:

     

     

    周口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   李娟娟

    内容摘要: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是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增加的特别程序之一,它作为我国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一项新举措,其立法本意在予化解社会矛盾,是我国刑事法治理念的一次跨越,同时也是保护被害人权利的一种新型诉讼模式。其目的在于恢复被犯罪行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损害,恢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和睦关系,促使犯罪人改过自新、回归社会。然而刑事和解还处于刚刚引进阶段,很多配套设施还不完备,值得司法工作人员提高警惕。检察人员需要在工作实践中及时发现并重视公诉案件刑事和解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新现象,加强该项制度的检察监督,进一步制约和规范刑事和解执法行为,以促进该项制度能与司法实务更好的结合。

    关键词:刑事和解 若干问题  实务研究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是新刑事诉讼法增加的特别程序之一,随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进程的加快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司法工作中的贯彻落实,公诉案件和解制度的日益规范化是当前我国司法实践工作的必然选择。理论上,公诉案件和解又称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和解,指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有直接被害人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最后被害人谅解,双方自行或者经有关单位依法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要求或者同意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理,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不批捕,变更强制措施,不起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理意见的案件处理方式。其目的在于恢复被犯罪行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损害,恢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和睦关系,促使犯罪人改过自新、回归社会。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特别程序以立法的形式出现,不仅符合我国当前的国情,还顺应了历史发展的潮流与国际趋势。但任何新事物的发展都不会是一蹴而就、一帆风顺的,它总有一个与实践相互磨合的过程,需要人们不断地进行探索和研究才能更好地解决当下刑事和解中所面临的实际问题,笔者通针对新刑诉法实施以来工作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就实务中如何能更好地推进公诉案件刑事和解工作的顺利开展,有以下几点认识和看法。

    一、正确理解当事人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和除外原则是准确适用该制度的前提

    新刑诉法第277条明确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笔者认为,对该条款的理解应包含以下几层意思:

    (一)从适用范围上看,概括来讲该条款适用的犯罪类型仅限于情节相对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案件和部分过失犯罪案件。

    本条款中“因民间纠纷引起”指的是犯罪的起因是公民之间因财产、人身等问题引发的纠纷,既包括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起的案件,也包括因口角、泄愤等偶发性矛盾引发的案件。此类案件犯罪情节一般比较轻微、且其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并不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允许公民有一定的处分权有利于修复社会关系,另外,这类案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因此,为了进一步构建和谐社会,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理念,通过刑事和解,加害人有机会与被害人进行沟通、会面、交谈,加害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形式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后,双方原本紧张的对立情绪会得到一定的缓解甚至消除,双方不因犯罪行为带来的伤害而就此结怨,以和解的方式解决刑事纠纷在一定程度上的确能够缓和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本条款中的“过失犯罪案件”是指刑法分则中规定的除第九章渎职罪以外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这类过失犯罪的行为人主观恶性比较小,对社会危害性较小,在与被害人达成谅解的情况下给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以悔过自新、从宽处理的机会,既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人权,也符合罪刑相一致的法律原则。

    (二)从适用该条款的除外原则看,把过失犯罪中渎职犯罪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排除在该条款之外。

    所谓“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是指在犯可和解之罪前的五年内曾经故意犯罪,该故意犯罪既可以是已经判决的,也可以是尚未判决的;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说明其人身危险性较大,无论后罪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都不能适用公诉案件和解程序。另外那些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犯罪由于行为人主观恶性大,损害结果严重,已不单单是个人取舍的问题了,应当排除在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之外,坚决予以刑罚改造。而渎职罪中的过失则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等行为,其犯罪主体和所侵犯的客体是该类犯罪成立的构成要件之一,且渎职犯罪的立法目的就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赋予更高要求,因此,该类犯罪案件不应包括在公诉案件的和解范围之内。

      二、依法把握公诉案件和解的适用条件是切实保障当事人人权的关键

    新刑诉法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中,充分显示了当下我国法律对人权的重视程度和保护力度,而允许当事人和解无疑是依法保障人权和多层次实现法律公平正义价值的直接途径和有效措施。结合实践,笔者认为,公诉案件和解最终取得的效果如何,直接取决于能否正确把握和解案件的适用条件,具体来说有以下几方面需要重点把握: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真诚悔罪,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心认罪。

       新刑诉法明确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可以从宽处理,司法实践中,对于法定刑为三年以下且达成和解的案件,一般均可适用缓刑。因此,绝大多数符合和解案件适用范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极力要求进行和解,但在司法实务中也出现了一种现象: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为本身并不构成犯罪,但由于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不强,或者为了避免被采取更为严厉的刑事措施(如刑事拘留、逮捕等),或者试图变更为较轻的刑事措施(如变更为取保候审等),亦或者为了摆脱入狱的命运而违心认罪,违心的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这种情况下的刑事和解既没有尊重法律也没有尊重事实,更违背了立法者的初衷,应当坚决制止。

    所以,“真诚悔罪”,必须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于自己的意愿,发自内心地意识到自己的行为给被害人带来的伤害,对自己的犯罪行为真诚悔过,诚恳地希望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二)刑事和解要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避免公权力的影响制约,切实保障当事人的人权。

    根据新刑诉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实践中,司法机关受完成指标、及时结案等因素的影响,难免会将所谓的代表国家的意志强加给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自古以来,提及司法机关,老百姓心中很容易产生紧张与害怕,因此在进行调解的时候,要特别注意尊重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司法人员应用亲和的态度消除当事人特别是被害人的心理障碍。尤其要注意的是,绝不能利用国家赋予的权力迫使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以求尽快了结案件。只有司法工作人员在调解过程中真正做到公平、公正地,才能切实保障双方当事人的人权,真正体现新刑诉法的立法本意。

    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在主持刑事和解案件的过程中,如果出现久调不决情况,应该进行及时起诉、判决,切实维护法律的尊严,否则就偏离了刑事和解的效率价值,更影响了法律的威严。

    (三)司法机关要认真审查和解协议的真实性、自愿性、合法性及公正性

     具体来讲,和解协议的真实性是指,和解协议必须是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检察人员要审查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害有无充分的认识,是否真诚悔罪,双方对和解的后果有无明确的认识和解协议的自愿性是指,和解协议要排除外力施压,既包括上面提及的公权力制约,也包括要排除外力施压或强迫所为,所以和解必须出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和解协议的合法性是指,和解协议不能违反法律规定,不能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和解协议的公正性是指刑事和解应以被害人的利益保护为核心,同时兼顾犯罪嫌疑人的利益保护,力求达到公平正义。司法机关在对以上内容进行审查时一定要认真负责,不能流于形式,怠慢敷衍,否则,新刑诉法所确定的和解制度无疑是形同虚设、一纸空文,

    三、实务中,被害人只注重物质赔偿,随意提高赔偿数额的现象偶有发生,要坚决杜绝经济赔偿成唯一标准。

    面对被告人的认罪悔过,少部分被害人不是源于内心的真实宽恕,原谅被告人给自己及亲人所造成的伤害,而是过于专注物质赔偿,对被告人漫天要价,甚至远远超出其能力所及,有的还有其他苛求。这样,无论是形式还是内容都违背了刑事和解的立法本意,即便形式上达成了刑事和解,被告人满足了被害人的要求,本质上也不符合刑事和解的真意和内在要求。并没有真正化解社会矛盾。司法机关在公诉案件适用刑事和解程序的过程中时,一定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避免个别案件中的被害人利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急于达成和解的意图而大做文章现象的发生。

    四、个别刑事和解案件量刑失衡,一定程度上造成“花钱买刑”的误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受到冲击和质疑。

    新刑诉法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的,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如何从宽处罚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建议和案件情况、当事人和解协议依法裁量。所以,在司法实务中,刑事和解案件最终能否进行和解,嫌疑人方能否积极赔偿被害人并最后被减轻处罚,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施害一方的经济条件。

    实践中,经济实力相对较强的施害者有着更强的经济赔偿的能力,为了逃避刑事处罚,他们往往更为积极地表现出支付赔偿的意愿,因此,在刑事和解中,经济实力较强的施害者通常更容易得到受害者的“谅解”。在这种情况下,经济实力不同的案犯在相同或类似情况下,受到的刑事处罚可能会有较大的不同。这种变相的“以罚代刑”势必会引起社会的极大不公。因此,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加强法律监督职能,审慎适用刑事和解制度,充分把握公诉裁量权,在适用前要进行充分地调查研究,预防恶意逃避刑罚情况的发生。必要时还可以扩大监督主体,将案件情况向社会公开,增强透明度。还可以考虑构建定期回访机制,向双方当事人、所在单位人员、所在村委了解情况,以确保施害者彻底悔罪、真心改过,被害人完全谅解、消除怨愤,社会矛盾和冲突得以真正化解。要防止当事人一方特别是受害人在刑事和解后又有上访、告状现象的发生,巩固先期办案中化解社会矛盾所取得的成果,最大限度地促进社会和谐。

    五、刑事诉讼监督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刑事和解制度的监督机制需要进一步健全

    依据新刑诉法,刑事和解程序既可能发生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也可能存在于审判阶段,在公诉案件和解程序中,双方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得到了较为充分的尊重,司法机关从宽处理刑事案件也有较大的司法裁量权,由于人民检察院对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依法进行法律监督,所以,刑事和解程序作为新刑诉法中确定的一个特别程序,其适用情况是否合法依法也应当由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

    刑事和解中,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要重点防止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对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但已经构成犯罪的案件,直接做出撤销案件、释放犯罪嫌疑人的决定。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有权撤销案件,但只限于不构成犯罪的案件,而刑事和解的前提是构成犯罪,因此不能用刑事和解替代刑事撤案。对于达成和解的刑事案件,要认真审查公安机关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建议的理由是否合法,所报送的审查材料是否齐备,真实等,务必要防止公安机关借刑事和解之名,滥用刑事撤案之实。

     另一方面,在加强对法院判决的审查监督时,重点要防止法院对达成和解的刑事案件随意轻判,对量刑明显不适当、量刑畸轻等符合抗诉条件的要坚决抗诉。对符合法律规定的案件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也要从宽有据、从宽有度,有据就是要符合法律规定,有度就是不能过度。同时还要注意,刑事和解制度不是以经济赔偿或者经济补偿作为必要内容的,决然不能以加害人付出金钱的多少来作为判决轻重的依据,要坚决防止“花钱买刑”甚至司法腐败现象的发生。

    六、        在注重保护双方当事人权益的同时要侧重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我们知道,刑事和解制度的核心和重点在于保护被害人的权益。在对公诉案件进行刑事和解前,司法机关首先要及时详尽告知双方当事人和解的权利及其法律后果,其中应包括要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被害人应对其实行法律援助,由律师来帮助被害人利用程序资源实现其合法权益等事项。其次,司法机关还应构建被害人与被告人自主沟通、商谈的空间,以促成被害人对被告人达成谅解。再次,和解程序的启动应具有权利选择性,即案件是否进入和解程序完全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当事人的主观意愿,司法机关在此没有裁量权。最后,刑事和解的赔偿执行情况有待进一步的监督。如果被害人是在施害人制造假象骗取其信任后与施害人签订的解协议,施害人在被司法机关从轻处理或者不予处理后,故意拖延或者拒不履行和解协议,导致被害人重新要求追究施害人刑事责任的,司法机关应当认定和解协议无效,撤销原决定,对案件依法重新作出处理。

    综上,刑事诉讼活动的目的是惩罚犯罪、维护公共秩序。刑事和解案件中,法的正义价值正是以当事人双方合法权益尤其是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来体现的,我们在保证实现法的正义价值的同时要兼顾实现法的公平价值。公诉案件和解制度应以建设公平正义的社会为导向,最大程度地化解社会矛盾,彰显司法公平公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正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的一句名言:法律犹如一颗生命之树,从它发展开始,它有一个生长发育的过程。任何一个新兴制度的建立、运行,都不会是一帆风顺、没有任何负面效应的,公诉案件刑事和解制度也不例外,它作为一个新生的事物,总要经过一个从无到有,从不尽完善到日臻完善的过程,需要人们进行不断地摸索和探索。笔者相信,只要我们探索的方向是正确的,只要司法实践证明其效果是利大于弊的,我们就应该坚定信心稳步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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