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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有“打工人”,江苏这部条例今年“五一”施行

    2024/1/23 10:17:54 浏览次数: 【字体:
     常见的颈椎病、“鼠标手”算不算“职业病”?劳动者在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对用人单位提供的资料有异议该怎么办?1月12日下午,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就江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有关情况向社会进行发布、作出解读。
      说起职业病,不少人认为,长期伏案工作落下的颈椎、腰椎疾病等也应该算职业病。对此,审议通过的《条例》明确,《条例》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是上位法《职业病防治法》立法宗旨之一。《条例》除了规定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享有获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以及相关权利外,还规定,发现疑似职业病或者有职业禁忌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
      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委员顾建军介绍:“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可能会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是其诊断职业病的重要材料。《条例》规定,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材料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要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档案管理的规定移交保管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在职业病诊断鉴定时,对用人单位提供资料有异议的劳动者,可以通过职业病诊断机构、鉴定机构提出调查申请。”
      为充分保护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康复等合法权益,《条例》在第三章中规定,职业病诊断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依法提出的职业病诊断要求,同时,针对现实中存在的不合理重复诊断问题,规定经职业病诊断、鉴定不构成职业病,劳动者再次要求进行职业病诊断的,应当提交新的证据材料。规定如果出现以下3种情况之一,即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资料有异议、用人单位无职业卫生档案、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提出意见,职业病诊断机构、鉴定办事机构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卫生健康部门提出调查申请。同时,《条例》对卫生健康部门组织调查的启动条件、调查时间及调查内容作了规定。
      江苏是工业大省,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众多,机械制造、石化、水泥、电力等行业常见的职业性尘肺病,最终将引发弥漫性肺纤维化。目前,绝大多数职业病很难治愈,但100%可以预防。因此,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关键在于预防,在于预防主体责任落实。
      “规定用人单位建立健全职业健康培训管理制度,被派遣劳动者的职业健康培训也应纳入用人单位统一管理;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人特殊劳动保护规定,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等。”
      当前,江苏省中小微企业数量占全省企业总数超九成,吸纳城镇就业人口超八成,劳动者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劳动者流动性大、不好规范管理,是当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难点堵点。对此,《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矿山、建材、冶金、化工、建筑等重点行业领域,组织开展中小微企业职业健康帮扶,推动中小微企业全面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劳动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接受职业健康培训,在劳动过程中应当遵守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职业卫生操作规程,规范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落实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
      记者注意到,《条例》还鼓励用人单位通过机械化、自动化、智能化等技术设备更新改造,减少或者消除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有关技术设备更新改造,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
      《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来源: “江苏人大发布”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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