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周口人大网 >> 立法工作 >> 立法动态 >> 浏览文章

    市委领导地方立法工作规程

    2021/8/9 15:31:44 浏览次数: 【字体:


     

    中共周口市委办公室关于

    印发《市委领导地方立法工作规程》的

    通       知

    周办〔2017〕24号

    各县(市、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直机关各单位党组(党委),市管各企业和大中专院校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市委领导地方立法工作规程》已经市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周口市委办公室

    2017年7月26日

     

    市委领导地方立法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市委对地方立法工作的领导,发挥市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进程,提升地方立法质量,推动形成完备的法规规章体系,从法规制度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加快推进全面依法治市,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10号)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省委领导地方立法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要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市委领导在法定权限内涉及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的立改废释工作。

        第三条  市委领导地方立法工作应坚持主要实行政治领导、民主决策集体领导、充分发挥立法机关作用、依法依规开展工作的原则,始终把握正确政治方向,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和具体程序,正确处理加强党的领导和支持保证立法机关充分行使立法权的关系,加强立法能力建设,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地方立法工作全过程。

        第四条  市委领导地方立法主要包括以下形式:

        (一)确立地方立法工作指导方针;

        (二)审定地方立法规划、年度地方立法计划;

        (三)领导重要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工作,明确地方立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提出地方性法规立改废释的意见建议;

        (五)加强地方立法队伍建设;

        (六)其他形式。

        第五条  市委围绕贯彻中央、省委决策部署和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完善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配套、体现发展需要、具有周口特色的地方性法规,加强统筹谋划,做好科学布局,有力引领立法工作,增强立法工作的系统性和前瞻性。

    (一)市委根据省委立法规划,结合我市实际,在党的全市代表大会报告或者市委全会决定、决议中,确立未来一段时期立法工作指导方针和目标任务,明确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重点立法任务,提出完善立法工作机制的意见。  

        (二)市委加强对地方立法规划、年度地方立法计划编制活动的指导;加强对主题重大、情况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工作的领导,讨论决定立法涉及的重大政策调整等重要问题,协调解决重大立法争议,增强立法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

        (三)市委根据全市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立法立改废释的意见建议。对于市委提出的意见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党组要尽快研究制定落实方案并向市委作出书面报告。

        第六条  市委支持和保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据宪法和法律有效行使地方立法权,充分发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注重强化市人大常委会的立法监督作用。

        推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立法协商,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公众参与、审议机制,加大对部门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的协调决策力度,防止立法工作的部门化倾向和争权诿责现象,杜绝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党组要全程领导地方立法规划、年度地方立法计划编制工作,科学确定重点立法项目,确保地方立法同国家、省立法进程相协调、同改革发展重大决策相衔接。

    市人大常委会党组要及时将拟定的地方立法规划报送市委,经市委法规工作机构审核,由市委常委会会议审定。立法规划因形势任务变化需作重大调整的,市人大常委会党组要及时向市委提出调整建议,由市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同意后按程序进行调整。

    市人大常委会党组要在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前,将下一年度立法计划报送市委,经市委法规工作机构审核、市委常委会会议研究通过后,列入下年度市委常委会工作要点的重点立法项目。

        第八条  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主导地方立法工作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按照年度立法计划安排,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有关部门成立起草组,认真学习中央、省委精神,落实市委决策,加强调查研究,做好法规起草筹备工作。

        (二)法规起草工作启动后,牵头起草单位要就立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等重大问题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由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审定;涉及重大政策调整的,市人大常委会党组要及时报告市委,由市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三)法规草案基本成熟后,在提请市人大或者其常委会审议前,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应将草案和草案涉及的重大事项、问题、立法依据、专家论证等有关情况报告市委,由市委法规工作机构会同市委有关部委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核,经市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按照法定程序提请审议;涉及调整由市委全会所决定的重大事项或者应由全会作出决定的,应当经市委全会讨论同意。

        第九条  明确市委领导地方立法工作责任,市委主要负责同志履行领导地方立法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市委其他负责同志按照统一部署抓好分管领域相关立法事项。

        市委办公室按照市委要求,加强对市委领导地方立法工作的统筹协调,建立工作衔接机制,承担服务市委领导地方立法工作相关职责。市委法规工作机构负责地方法规草案等的审核、提出建议等具体工作;市纪委机关、市委各部委结合自身职责承担相关任务,形成工作合力。    

        建立由市委办公室牵头,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政府法制办等参与的立法工作沟通协商机制,通过开展联合调研、立项通报、草案起草征求意见等形式,定期就市委重大决策部署、地方立法工作进展情况等互通交流,研究讨论下一阶段地方立法工作重点。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党组要认真贯彻市委决策部署,履行政治领导责任,研究决定所承担立法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立法机关党组织和党员要充分发挥政治保障作用,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确保市委立法主张得以实现。在地方立法规划、年度地方立法计划实施和地方性法规制定过程中,凡须报请市委研究决定的事项,在市委未作决定前,立法机关不得向社会公开发布结论性意见。

        建立健全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市委请示报告制度,每年l月底前,要将其上年度立法工作情况和本年度立法计划向市委报告,相关报告事项可列入党组向市委所作的年度工作报告;立法工作中遇有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报告。

        第十一条  加强市委法规工作机构建设,充实工作力量,提高综合素质,增强服务市委领导地方立法的能力。加强地方人大立法队伍建设,创新立法人才培养和任用机制,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作用,推进立法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

        第十二条  本规程由市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委办公室承担。

        第十三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相关阅读:

    Copyright © 2021    亿德体育 版权所有
    亿德体育主办
    豫ICP备15036050号-1 豫周公网安备:41160002130013
    地址:河南省周口市太昊路中段 值班电话:0394-8357398 信箱:[email protected]
    技术支持:中原传媒
    总访问量: 4874268 次